你局《关于新建居住小区供电设备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5〕123号)中的“居民供电、供气、供排水、供热等共用事业单位供给的具有职业或技能独占且和首要经营事务相关的服务收费”不包括基础设备配套费。
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则:“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归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归于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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